为加强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认真履行国家赋予气象部门的防雷咸灾行政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和《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武汉市防雷咸灾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学校、物业小区依法必须安装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主动向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申报并接受年度检测。
二、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类防雷建(构)筑物的,需进行雷击风险评估。未经雷击风险评估的,有关部]不得审批或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雷设计文件和相关材料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开I建设。
四、防雷工程的建设单立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根据施工进度,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进行跟踪检测。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五、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雷装置竣工后,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六、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I与防雷装置检测的企业和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依据国家规定的资质认定权限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七、对违法违规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雷击风险评估、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防雷装置的设计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擅自更改或交付施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竣工后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已有防雷装置不接受年度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予以处罚。
马果摘录
2012-6-14